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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关注】一图读懂《民法典》对社会组织治理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1-05-31 11:34:00 访问量: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就社会组织治理而言,它回应社会关切,给予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精准定位;它引入“捐助法人”概念,为社会组织分类规范提供了明确依据;它提出组织机构设置等治理要求,为社会组织治理重塑提供了制度保障。

  精准定位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明确了非营利法人的定义,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典形式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完整纳入非营利法人类型。

 

民法典采用非营利与营利作为法人组织的“元分类”,在此基础上增加特别法人的分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需要,改变了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在民事基本法中组织形式不全、组织属性不明确、法律地位不清晰的尴尬状况。

 

社会组织治理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民法典中“人”的利他行为与利己行为做出平衡,建立一个既有别于所有人控制的商业组织制度、又有别于政府管控制度,既保护崇高道德行为、又遏制谋利冲动,既强调私法自治、又强调依法监管的规则体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典规定的“近似原则”仅适用于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而不包括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等互益性社会组织。多年以来,立法、政策关于公益、非营利、慈善等概念始终存在交互使用、容易混淆的情况,民法典的颁布,是对有关术语进行明确、统一的契机,通过对“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进行界定,建立与“慈善组织认定”制度相衔接对应的机制。

 

  分类规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民法典对捐助法人进行了定义。首次将社会服务机构(现行行政法规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基金会并列成为捐助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组织机构、剩余财产处置等做出规范。

 

根据民法典规定,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制和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属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范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突出了其提供社会服务的特性。个人型和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产权不清、责任连带,组织财产独立性不强,非营利性难以保证,民法典从制度上将这两类组织清除出社会组织范畴,这些组织将或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营利性法人,或转为法人型组织在民政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民法典颁布后,针对目前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存在的“在非营利外衣下实施营利成为固成的惯性”这一乱象。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规则,从登记入口、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执法检查等环节,编牢织密集资产管理、负责人管理、项目管理、剩余财产处置在内的无缝监管制度,扭转社会服务机构违规牟利行为。

 

  治理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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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民法典对社会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做出规定;对捐助法人的章程、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做出规定。对做好社会组织治理工作提出新要求:

 

坚持分类指导的理念

民法典基于捐助法人公益性和财产监管的特殊要求,明确了监事会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捐助法人的必设机构,以强化其内部监督。而对社会团体,可允许其根据自身特点,区分公益性、互益性特征及登记层级等,自主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

 

提升章程的治理地位

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通过在章程中明确党建领导机制,细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构及职责,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届次和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提升社会组织依章程办会理念和自律诚信办会能力。

 

加强对重点问题的治理

围绕社会组织负责人一言堂、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建立负责人问责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围绕社会组织陷入僵局问题,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围绕捐助法人关联交易等问题,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围绕社会组织滥设、疏于管理分支机构的问题,明确设立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

 

强化对“僵尸组织”的治理

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人终止情形,建立非营利法人破产制度;要降低注销成本,探索简易注销制度;要通过吊销登记证书、纳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方式,加速“僵尸组织”市场出清,促进社会组织布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