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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关注】关于在《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中增加有关党组织建设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1 20:40:00 访问量:21

各企业联合会(商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联合会(商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企业企业联合会(商会)的政治方向,根据中办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陈全国书记在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自治区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相关工作部署,现就在《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增加党组织建设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内容

(一)在《章程》总则中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之后(另起行)增加一款:

“本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建立完善商会党组织,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商会组织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商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引导支持商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商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商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二)在《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之后增加一款: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领导成员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理事会负责人参加。”

(三)在《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之后增加一款: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增加内容条目如与《章程》条目不相符的,以内容为主。

二、相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意义十分重大。各企业联合会(商会)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要注重发挥党组织在商会建设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在凝聚人心、促进商会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高度重视《章程》的修定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章程》的修定,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对《章程》的修定完善工作,并将新修定后的《章程》报自治区招商发展局驻疆(外)机构管理处。

联系人:何立祥、胡首源

电  话:4152807、4152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