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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关注】明确了!新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印发
发布日期:2023-02-10 15:45:00 访问量:2022月7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以下简称 《50条措施》)要求各地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相关政法单位立足政法机关职能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0条措施》明确,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优化身份证业务办理,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便利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在疆内投资建厂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各地有销售网点的,按照主动服务、完全自愿的原则,由各地公安机关在销售网点设立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站,就地便捷办理机动车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机动车预查验等业务。提升货运通行效率,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
《50条措施》要求,开通涉企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诉讼案件实行立案服务线上线下一次办,7日内完成网上立案审核。加快涉企诉讼案件审理周期,涉诉企业同意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不超过30日;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及时立案。提高司法鉴定实效性,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赋码。强化公证服务便捷性,在有三名以上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开通“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窗口,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此外,《50条措施》要求,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进一步营造有利发展的法治环境。依法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实施包容审慎的执法司法措施,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严肃查处逐利性执法行为,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措施, 加大涉企“挂案”清理力度,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等。
更多看点- ↓↓↓ -
新疆:身份证办理时限将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优化身份证业务办理,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50条措施》提出,旅客群众乘坐火车、飞机未携带身份证的,通过铁路12306APP、“民航临时乘机证明”微信小程序申请电子临时乘车(机)证明,当时申请、即刻生效。推动首批10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针对出生登记、转业安置落户、收养登记、国外及港澳台回国(内地、大陆)加入中国籍落户、开具户籍类证明(疆内户籍)、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户口簿换补领、新生儿重名查询等10项户籍业务,实现互联网全流程办理。
新疆:刻章备案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
刻章备案的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50条措施》要求,优化印章刻制审批备案流程。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印章刻制业审批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最大限度节省企业开办时间。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自治区范围跨县(市、区)刻制功能,实现印章刻制“全疆通刻”。
新疆: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时间不少于7小时
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50条措施》要求,对4.5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积极推广利用交管12123APP等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证。
新疆:司法鉴定意见书将统一赋码
加快智慧司法鉴定建设,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赋码,实现通过手机扫码核实鉴定书真伪和了解鉴定进展。《50条措施》要求,推进司法鉴定人电子证照,便利司法鉴定人执业,提升与办案机关的协同效率。人民法院推行“互联网+评估鉴定”模式,实现申请鉴定、选择机构、移送材料、查看报告等全流程网上高效运转。
新疆: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
给予市场主体更多法律包容。《50条措施》明确,实施包容审慎的执法司法措施。对企业、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长期正常生产经营,偶有不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企业间因财产、股权等利益冲突引发的轻微经济犯罪,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依法进行刑事和解,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性。
《50条措施》明确,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措施,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对经羁押必要性评估不需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认罪认罚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判处缓刑。
新疆:依法纠正裁判确有错误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
严肃查处逐利性执法行为。《50条措施》明确,异地开展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侦查、调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严禁以任何名义下达、摊派各类罚没、“创收”指标,坚决纠正乱罚款、一律顶格罚款等错误执法行为。对胁迫、劝诱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或者达成所谓“和解”协议结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0条措施》明确,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措施。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刑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