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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关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3 17:32:00 访问量:14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23日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统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落细国家、自治区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把稳住市场主体、有效纾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这一当前重点工作抓实抓好,推动各类利企、援企、稳企、安企政策措施精准对接、直达尽享。现就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新政办发〔2022〕49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市方面
1.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要求,科学有序推动批发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人员密集型行业复工复市。(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等市属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方面
2.水、电、气等供应企业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在享受原有缓缴政策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缓缴期免收欠费滞纳金。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水业集团、新疆燃气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3.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方面
4.在落实好《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政发〔2022〕61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乌政发〔2022〕86号)相关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对最终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含各区县国有企业)房屋用于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延长1个月减免期,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5.引导各行业协会、驻乌商会与非国有房屋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免其房屋租金。(市属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各行业协会、市工商联负责联系协调驻乌商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抓好本辖区相关工作)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方面
6.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依法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方面
7.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励的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等不合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方面
8.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方面
9.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单位提出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方面
10.对2022年8月10日以来发生疫情区(县)内的中小微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方面
11.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丰富适应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用类金融产品研发推广,增加涉农、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2.对受此次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3.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延期期限。(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4.引导国有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5.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服务措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延期还本付息诉求“快审快办”。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方面
16.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并积极给予再贴现支持。推动创业社区合作银行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250亿元。(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方面
17.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有困难的要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级主体账款支付责任,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中小企业账款。(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市属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方面
18.按照“限流、预约、错峰”的原则,适时恢复各旅游景区营业。倡导新疆人游乌鲁木齐,鼓励市域内无社会面本土疫情的区(县)之间开展乌鲁木齐人游乌鲁木齐。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旅游平台企业、旅行社加大线上宣传促销力度,吸引疆内外游客有序来乌旅游消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或缓交政策,期限延至2023年底。(市文旅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减免车辆相关费用及车驾管服务方面
19.对停放在市属国有企业(含各区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免收自2022年8月10日8时起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期间的停车费。(市国资委、城投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0.免收自2022年8月10日8时起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期间,滞留在住宅小区占用公共道路、场地停放的临时车辆的场地占用费(不含业主包月停车和地下停车库物业服务费用)。(市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1.鼓励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商场、医院、各类市场、商务写字楼、宾馆酒店等业主或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免收或减收自2022年8月10日8时起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期间的停车费。(市城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被划定为中高风险区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减免费用时限延长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
22.由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免除所属出租车2022年8月月度承包费;其他公车公营性质出租车由所属企业免收或减收2022年8月月度承包费。(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负责)
23.由市交通运输协会积极引导个体经营出租车车主与车辆承包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对2022年8月月度承包费给予免收、减收或缓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4.临时性静态管理期间,对需要延期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体检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提交申请,待静态管理结束后办理;对需上线检测的车辆,审验日期默认为注册月月底;已在“交管12123”预选车牌号,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车管所办理的,预选号牌确认时间延长3个月;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在2022年7月29日至9月15日期间的,有效期延长3个月;2022年7月29日至9月15日期间,符合机动车使用原号条件,原号码保留时间延长3个月。(市公安局负责)
十四、强化为企服务方面
25.加大对企业的联系走访力度,加强对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宣传,送政策上门、促政策直达;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精准帮扶,及时解答和处理影响企业复工复市的现实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增强发展信心;着力推动解决制约项目开工建设和投资进展缓慢的突出问题,通过狠抓投资促进产业发展,进一步提振社会投资信心。(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6.建立企业法人及个人涉疫诉求盯办、跟办、督办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密切关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和自治区“互联网+督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上信访反映问题,对涉疫困难诉求及时推送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市城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信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方面
27.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作用,及时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用工、商事合同等不同类型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市属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8.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广泛收集企业法律需求,帮助企业分析法律需求和风险点,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依据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相关诉讼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市司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9.对涉及参与一线抗疫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的仲裁案件优先办理,仲裁受理费除享受减免措施外同时免收案件处理费。(乌鲁木齐仲裁委秘书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30.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职能,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制定针对性处理、化解措施,为全市有序复工复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市司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