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电话:0991-5598999
传真:0991-5598666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开区荣盛三街88号广东大厦5楼
商会关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商会关注
【商会关注】2022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开始!附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2-01-31 13:25:00 访问量:81为加强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印发了《2022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2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4.“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5.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6.“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
7.市场开拓项目(第十八届中博会、第十一届APEC技展会)
8.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项目
9.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项目
10.2022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项目
11.自治区工业领域中小企业碳达峰工作研究项目
(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项目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项目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及发展情况研究项目
二、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各地(州、市)2022年新开展的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对承办机构开展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助。具体费用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58号)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和要求:
(1)各地(州、市)根据情况合理安排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
(2)各地(州、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办机构。
(3)各地(州、市)自主确定培训内容,但课程设置中应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宣贯、中小企业上市辅导、普惠金融政策宣贯等相关内容。
(4)各地(州、市)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确定的培训机构数量和培训人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开展培训。补助金额按培训人数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创业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对平台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及交通、差旅、培训、办公等服务费用)和提升服务能力支出(包括办公场地的装修、改造、租用,办公设备设施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申报条件和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平台,且注册地在本地,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各地(州、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5号)第三章“申报条件”中列举的各项指标,结合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现状,合理设置指标数值,确定申报标准。
(3)对有效期内的国家和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支持。
3.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创业创新基地。专项资金主要对基地服务成本支出(包括减免场地租金,开展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和提升服务能力支出(包括基地进行公用工程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申报条件和要求: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且注册地在本地,运营1年以上,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的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2)各地(州、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6号)第二章“申报条件”中列举的各项指标,结合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现状,合理设置指标数值,确定申报标准。
(3)对有效期内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先支持。
4.“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第七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决赛、半决赛和地州选拔赛。决赛、半决赛由自治区组织,地州选拔赛由各地(州、市)组织。专项资金主要对承办机构开展赛事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助,对决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和要求:
(1)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办机构。
(2)各地(州、市)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5.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州、市)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所需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扶持各地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申报条件和要求:
(1)自治区认定的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服务机构。
(2)各地(州、市)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6.“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创新服务券的方式给予补助。
7.市场开拓项目
自治区组团参加第十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十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布展费,对参展企业和服务机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展品运费给予适度补助。
8.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项目
委托第三方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9.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并定期形成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报告。
10.2022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2022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评估。
11.自治区工业领域中小企业碳达峰工作研究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自治区工业领域中小企业碳达峰工作情况进行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各地(州、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资金主要对担保机构2021年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奖补。
申报条件及要求: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送信息,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5)2021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小微企业新增年化担保额同比增长或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同比下降。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项目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项目
在已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经地(州、市)工信部门推荐,从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等方面,组织专家评审,优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及发展情况研究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行培育指导及发展情况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三、项目支持方式
2022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取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同一企业本年度只能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限制。
四、项目申报程序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项目(决赛、半决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项目、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项目、2022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项目、自治区工业领域中小企业碳达峰工作研究项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项目由自治区工信厅负责实施,有关项目文件另行通知。其他项目申报由各(州、市)按以下要求具体实施。
(一)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22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支持范围、补助内容、申报条件和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各地(州、市)工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条件确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参考附件1),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22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査。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91号)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监控工作,依据监控结果填报《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见附件2),并于5月底和8月底前将绩效监控结果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同时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原文如下:
图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信厅、投资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