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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2-12 00:00:00 访问量:34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软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步伐,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优化我县投资软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的原则
1、精简高效原则。各部门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2、亲商服务原则。亲商服务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每一位公职人员都要恪守“诚信做人、用心做事”的精神,保持热情的工作态度、快捷的办事效率。
3、沟通协调原则。各部门要自觉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做到上下衔接配套,争取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同时各部门之间也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4、诚信务实原则。以打造“诚信精河”,靠诚信增强精河县竞争优势为目标,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位市民的做人准则、办事原则、行动规则,以诚信促和谐。
5、公平公正原则。要把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作为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首要环节,通过健全制度、规范流程、透明操作,确保落户企业健康发展。
二、放活相关政策,为企业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6、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工业经济发展的,要做到“畅通急事、疏通难事、融通特事”。
7、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个会议纪要、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份责任书”的跟踪服务机制,努力创造服务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项目建设服务环境。
8、加强经济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狠抓经济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经济管理干部赴外地考察学习。选拔德才兼备、敢想、敢干、能干的人才充实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班子。
三、规范部门收费和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9、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精河县涉企收费手册》并予以公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依法收取,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凡针对企业的所有符合规定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依下限收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为我县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其县级收费标准在下限的基础上再优惠30%。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的,免收所有县级行政性收费,办理证照只收工本费。
11、规范检查行为,严格实行入企检查登记制度。除报警、举报、投诉情况外,有关部门入企检查须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领取入企检查通知单,无入企检查通知单者,企业有权拒绝其进入。有关部门检查时,要依法亮证进行,不得因检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若确需对企业进行相关处罚,处罚前须向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并报县减负办登记备案。
四、完善有关机构和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2、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各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其办事程序并承诺办结时限。
13、县招商局是外来投资商协调服务部门。凡外来投资商在县内办理有关证件和审批手续,一般由县招商局派专人协助办理,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14、对投资过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跟踪服务制度,重大问题由牵头县领导帮助协调解决。
15、建立投资商(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依法受理投资商(企业)投诉事宜,并对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6、实行县领导与企业定期联系沟通制度。每半年由县新工办组织一次县领导与企业管理者座谈,听取投资商(企业)意见,解决有关投资商(企业)的实际问题。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17、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一切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受保护。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借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向企业索要钱物;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检查、打假、安全治理之名向企业收取费用、实施罚款。各职能部门不得指定企业定点采购某种产品,不得借培训、学习、考察之名向投资商(企业)收费。
18、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
19、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要对外来投资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进行重点整治,构建群防群治网络,落实防范措施。
20、建立诚信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博尔塔拉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资优惠政策》和《精河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等各项投资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切实兑现。
21、加快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便于投资者了解和监督。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业务。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对失信企业,要依法记录和曝光,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督办力度,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22、建立健全企业投诉网络。县经贸委、招商局、工商局、工商联等部门要设立企业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立案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处;对影响较大的投诉和举报案件,受理部门的领导要亲自查办,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查办结果。
23、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投资软环境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进行曝光。严禁对投诉和举报的企业、法人和个人打击报复。
24、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为企业实行标准化服务和在与外来投资者的其他交往中的勤政、廉政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25、充分发挥人大、政协评议监督作用,每年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相关执法机关进行一次评议,并通报评议结果,对评议结果后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6、各乡镇场政府机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受到投诉、影响恶劣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受到投诉、影响恶劣的个人,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严重违反本规定或因工作失误给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予以行政或组织处理。